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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

用户对象

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

3.《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沪财会【2013】25号)

申请条件

持证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照片、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等基础信息,以及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和受到表彰奖励情况发生变化的,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核实相关信息后,为持证人员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持证人员的其他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可以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持申请材料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指定的受理场所办理。

2.受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接受申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对。

3.审核。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

4.变更。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变更申请人基础信息。

办理期限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办理。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受理机构

本市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即上海市财政局、各区县财政局。

办理地点

(一)与单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申请人,且工作单位税务登记在市级税务机关的,由上海市财政局指定的受理场所受理,具体为:

上海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局(地址:陆家浜路1054号3楼,邮编:200011,电话:63770882);

(二)与单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申请人,且工作单位按人员经费财政拨付关系属市级财政的行政事业单位的,由上海市财政局指定的受理场所受理,具体为:

上海市财会管理中心(地址:陆家浜路1054号3楼,邮编:200011,电话:63185588);

(三)与单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申请人,且工作单位属上海地区铁路系统的,由上海市财政局指定的受理场所受理,具体为:

上海市财会管理中心(地址:陆家浜路1054号3楼,邮编:200011,电话:63185588);

(四)与单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申请人,且工作单位按税务登记关系在各区、县税务机关或人员经费财政拨付关系属各区、县级财政的,由各区县财政局指定的受理场所受理,具体为:

浦东新区财政局:浦东新区便民服务中心(地址:合欢路2号,邮编:200135,电话:68542222);原南汇区财务会计管理中心(地址:惠南镇城南路1366号二楼(投资服务中心)财政窗口,邮编:201300,电话:68004888)

长宁区财政局:长宁区财政局综合管理事务中心(地址:愚园路1258号709-710室,邮编:200050,电话:62370326)

徐汇区财政局:徐汇区财政局会计科(地址:南丹东路56号三楼,邮编:200030,电话:34164530*3203)

黄浦区财政局:黄浦区行政服务中心(地址:巨鹿路139号二楼,邮编:200020,电话:63846699*202)

静安区财政局:静安区会计管理服务中心(地址:陕西北路1058号505室,邮编:200040,电话:62992839)

杨浦区财政局:杨浦区财政局会计事务服务点(地址:杨浦区济宁路252号C座101室,邮编:2200082,电话:65037010,25032897)

虹口区财政局:虹口区会计管理中心(地址:三河路356号二楼,邮编:200086,电话:25015266)

普陀区财政局:普陀区财政局(地址:铜川路1278号1303室,邮编:200333,电话:52564588*2414)

金山区财政局:金山区财政局(地址:石化蒙山北路99号,邮编:200540,电话:37907537)

松江区财政局:松江区行政服务中心(地址:乐都西路867-871号4号楼2楼,邮编:201600,电话:67736049)

青浦区财政局:青浦区财政局(地址:青浦镇城中西路38号,邮编:201700,电话:59734849)

闵行区财政局:闵行区证照办理中心(地址:莘东路505号,邮编:201199,电话:33887295)

嘉定区财政局:嘉定区财政局(地址:仓场路3333号,邮编:201800,电话:69985104)

宝山区财政局:宝山区会计事务管理中心(地址:友谊路17号1号楼底楼,邮编:201999,电话;66785175)

奉贤区行政服务中心(地址:奉贤区南桥镇望园南路1529弄1-3号A楼3楼325窗口,邮编:201400,电话:67137611)

崇明区财政局:崇明区财政局(地址:崇明城桥镇崇明大道8188号2号楼,邮编:202150,电话:69613741)

(五)与单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申请人,且在本市其他组织工作的,由单位所在地的同级区县财政局指定的受理场所受理。

(六)与单位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申请人,按户口(居住)所在地由各区县财政局指定的受理场所受理。

办理时间

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各受理地点定)

联系电话

见办理地点

决定机构

本市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即上海市财政局、各区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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